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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gb50210

发布时间:2024-04-02 12:45:50

  1. GB50210《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和GB50327《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最新版是那版?
  2.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GB 50210-2018

一、GB50210《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和GB50327《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最新版是那版?

经国家标准官方网站查询:gb50210《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和gb50327《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最新版都是2001

gb 50210-2001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2001-11-01

实施日期:2002-03-01

作废日期:——

gb 50327-2001 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

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2001-12-09

实施日期:2002-05-01

作废日期:——

二、《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GB 50210-2018

现批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210-2018,自2018年9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1.4、6.1.11、6.1.12、7.1.12、11.1.12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同时废止。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gb50210-2018

前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1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1]17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抹灰工程;5.外墙防水工程;6.门窗工程;7.吊顶工程;8.轻质隔墙工程;9.饰面板工程;10.饰面砖工程;11.幕墙工程;12.涂饰工程;13.裱糊与软包工程;14.细部工程;15.分部工程质量验收。

本标准修订的主要内容是:新增了外墙防水工程一章;新增了保温层薄抹灰工程一节;将原饰面板(砖)工程一章分成饰面板工程、饰面砖工程两章;将吊顶工程分成整体面层吊顶工程、板块面层吊顶工程和格栅吊顶工程。

涂饰工程和裱糊与软包工程新增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删除了木门窗制作和散热器罩制作与安装相关条文;幕墙工程列出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其验收内容、检验方法、检查数量由各幕墙技术标准规定。本标准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本标准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参编单位: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等。

1、总则

1.0.1为了统一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验收,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和既有建筑的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验收。

1.0.3本标准应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配套使用。

1.0.4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验收除应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建筑装饰装修building decoration:为保护建筑物的主体结构、完善建筑物的使用功能和美化建筑物,采用装饰装修材料或饰物,对建筑物的内外表面及空间进行的各种处理过程。

2.0.2基体primary structure:建筑物的主体结构或围护结构。

2.0.3基层base course:直接承受装饰装修施工的面层。

2.0.4细部detail: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中局部采用的部件或饰物。

2.0.5整体面层吊顶integral layer ceiling:面层材料接缝不外露的吊顶。

2.0.6板块面层吊顶board surface ceiling:面层材料接缝外露的吊顶。

2.0.7格栅吊顶grille ceiling:由条状或点状等材料不连续安装的吊顶。

3、基本规定

3.1设计。

3.1.1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应进行设计,并应出具完整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3.1.2建筑装饰装修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防火、环保、节能、减排等有关规定。建筑装饰装修耐久性应满足使用要求。

3.1.3承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的单位应对建筑物进行了解和实地勘察,设计深度应满足施工要求。由施工单位完成的深化设计应经建筑装饰装修设计单位确认。

3.1.4既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涉及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时,必须在施工前委托原结构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或由检测鉴定单位对建筑结构的安全性进行鉴定。

3.1.5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防火、防雷和抗震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

3.1.6当墙体或吊顶内的管线可能产生冰冻或结露时,应进行防冻或防结露设计。

3.2材料。

3.2.1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用材料的品种、规格和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材料。

3.2.2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用材料的燃烧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

3.2.3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用材料应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标准的规定。

3.2.4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采用的材料、构配件应按进场批次进行检验。属于同一工程项目且同期施工的多个单位工程,对同一厂家生产的同批材料、构配件、器具及半成品。

可统一划分检验批对品种、规格、外观和尺寸等进行验收,包装应完好,并应有产品合格证书、中文说明书及性能检验报告,进口产品应按规定进行商品检验。

3.2.5进场后需要进行复验的材料种类及项目应符合本标准各章的规定,同一厂家生产的同一品种、同一类型的进场材料应至少抽取一组样品进行复验,当合同另有更高要求时应按合同执行。

抽样样本应随机抽取,满足分布均匀、具有代表性的要求,获得认证的产品或来源稳定且连续三批均一次检验合格的产品,进场验收时检验批的容量可扩大一倍,且仅可扩大一次。扩大检验批后的检验中,出现不合格情况时,应按扩大前的检验批容量重新验收,且该产品不得再次扩大检验批容量。

3.2.6当国家规定或合同约定应对材料进行见证检验时,或对材料质量发生争议时,应进行见证检验。

3.2.7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使用的材料在运输、储存和施工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坏、变质和污染环境。

3.2.8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使用的材料应按设计要求进行防火、防腐和防虫处理。

3.3施工。

3.3.1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经过审查批准。施工单位应按有关的施工工艺标准或经审定的施工技术方案施工,并应对施工全过程实行质量控制。

3.3.2承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的人员上岗前应进行培训。

3.3.3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中,不得违反设计文件擅自改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主要使用功能。

3.3.4未经设计确认和有关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拆改主体结构和水、暖、电、燃气、通信等配套设施。

3.3.5施工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弃物、噪声、振动等对周围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危害。

3.3.6施工单位应建立有关施工安全、劳动保护、防火和防毒等管理制度,并应配备必要的设备、器具和标识。

3.3.7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应在基体或基层的质量验收合格后施工。对既有建筑进行装饰装修前,应对基层进行处理。

3.3.8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前应有主要材料的样板或做样板间(件),并应经有关各方确认。

3.3.9墙面采用保温隔热材料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用保温隔热材料的类型、品种、规格及施工工艺应符合设计要求。

3.3.10管道、设备安装及调试应在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前完成;当必须同步进行时,应在饰面层施工前完成。装饰装修工程不得影响管道、设备等的使用和维修。涉及燃气管道和电气工程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应符合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3.3.11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电气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得直接埋设电线。

3.3.12隐蔽工程验收应有记录,记录应包含隐蔽部位照片。施工质量的检验批验收应有现场检查原始记录。

3.3.13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的环境条件应满足施工工艺的要求。

3.3.14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做好半成品、成品的保护,防止污染和损坏。

3.3.15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验收前应将施工现场清理干净。

4、抹灰工程

4.1一般规定。

4.1.1本章适用于一般抹灰、保温层薄抹灰、装饰抹灰和清水砌体勾缝等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一般抹灰工程分为普通抹灰和高级抹灰,当设计无要求时,按普通抹灰验收。一般抹灰包括水泥砂浆、水泥混合砂浆、聚合物水泥砂浆和粉刷石膏等抹灰。

保温层薄抹灰包括保温层外面聚合物砂浆薄抹灰;装饰抹灰包括水刷石、斩假石、干粘石和假面砖等装饰抹灰;清水砌体勾缝包括清水砌体砂浆勾缝和原浆勾缝。

4.1.2抹灰工程验收时应检查下列文件和记录:

1抹灰工程的施工图、设计说明及其他设计文件。

2材料的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验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和复验报告。

3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4施工记录。

4.1.3抹灰工程应对下列材料及其性能指标进行复验:

1砂浆的拉伸粘结强度。

2聚合物砂浆的保水率。

4.1.4抹灰工程应对下列隐蔽工程项目进行验收:

1抹灰总厚度大于或等于35mm时的加强措施。

2不同材料基体交接处的加强措施。

4.1.5各分项工程的检验批应按下列规定划分:

1相同材料、工艺和施工条件的室外抹灰工程每1000m2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1000m2时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2相同材料、工艺和施工条件的室内抹灰工程每50个自然间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50间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大面积房间和走廊可按抹灰面积每30m2计为1间。

4.1.6检查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室内每个检验批应至少抽查10%,并不得少于3间,不足3间时应全数检查。

2室外每个检验批每100m2应至少抽查一处,每处不得小于10m2。

4.1.7外墙抹灰工程施工前应先安装钢木门窗框、护栏等,应将墙上的施工孔洞堵塞密实,并对基层进行处理。

4.1.8室内墙面、柱面和门洞口的阳角做法应符合设计要求。设计无要求时,应采用不低于m20水泥砂浆做护角,其高度不应低于2m,每侧宽度不应小于50mm。

4.1.9当要求抹灰层具有防水、防潮功能时,应采用防水砂浆。

4.1.10各种砂浆抹灰层,在凝结前应防止快干、水冲、撞击、振动和受冻,在凝结后应采取措施防止沾污和损坏。水泥砂浆抹灰层应在湿润条件下养护。

4.1.11外墙和顶棚的抹灰层与基层之间及各抹灰层之间应粘结牢固。

4.2一般抹灰工程。

Ⅰ主控项目

4.2.1一般抹灰所用材料的品种和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合格证书、进场验收记录、性能检验报告和复验报告。

4.2.2抹灰前基层表面的尘土、污垢和油渍等应清除干净,并应洒水润湿或进行界面处理。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

4.2.3抹灰工程应分层进行。当抹灰总厚度大于或等于35mm时,应采取加强措施。不同材料基体交接处表面的抹灰,应采取防止开裂的加强措施,当采用加强网时,加强网与各基体的搭接宽度不应小于100mm。

检验方法: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施工记录。

4.2.4抹灰层与基层之间及各抹灰层之间应粘结牢固,抹灰层应无脱层和空鼓,面层应无爆灰和裂缝。

检验方法:观察;用小锤轻击检查;检查施工记录。

Ⅱ一般项目

4.2.5一般抹灰工程的表面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普通抹灰表面应光滑、洁净、接槎平整,分格缝应清晰。

2高级抹灰表面应光滑、洁净、颜色均匀、无抹纹,分格缝和灰线应清晰美观。

检验方法:观察;手摸检查。

4.2.6护角、孔洞、槽、盒周围的抹灰表面应整齐、光滑;管道后面的抹灰表面应平整。

检验方法:观察。

4.2.7抹灰层的总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水泥砂浆不得抹在石灰砂浆层上;罩面石膏灰不得抹在水泥砂浆层上。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

4.2.8抹灰分格缝的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宽度和深度应均匀,表面应光滑,棱角应整齐。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4.2.9有排水要求的部位应做滴水线(槽)。滴水线(槽)应整齐顺直,滴水线应内高外低,滴水槽的宽度和深度应满足设计要求,且均不应小于10mm。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4.2.10一般抹灰工程质量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4.2.10的规定。